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一方同意无效。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且该处分行为已经登记的,不知情的一方主张追回该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其只能向擅自处分人主张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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