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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收金额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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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道等设备。这类设施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因此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法律客观: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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