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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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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名词解释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请求专利强制许可费的条件

1、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的条件主要是:

(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2、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书,必须写明如下各项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3)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4)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5)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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