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屋契税新政策:
一、契税的税率
1、根据199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规定:全省土地契税、房产契税按4%的税率计征。
2、根据2005年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2%的税率计征。
二、契税的纳税程序
1、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到县财政局设在县国土局和县房产局产权交易所的征收点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原件资料。
2、征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审查后,核实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等,并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管人员向其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三、契税的减免政策规定
契税减免审批手续由县财政局乡财局办理,一般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当天予以明确答复并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类情形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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