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况。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拓展延伸
浙江省调整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浙江省最近对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标准,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金额将根据伤残程度、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提供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补助金发放机制。根据新标准,伤残程度越高、就业情况越困难的工伤人员将获得更多的补助金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恢复工作能力。这一调整将为工伤人员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促进他们的就业和社会融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结语
浙江省最近对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标准,发放金额将根据伤残程度、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提供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补助金发放机制。伤残程度越高、就业情况越困难的工伤人员将获得更多的补助金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恢复工作能力。这一调整将为工伤人员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促进他们的就业和社会融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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