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及时终止委托,更换律师。如果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串谋侵害当事人的利益 则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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