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噪音扰民归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根据相关规章,若是该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对其处以警告,警告后依然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若是因此而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损失。法律规章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交通噪声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如果机动车辆未按规章鸣笛的,应该由门负责;
对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行驶和飞行中所产生的噪声,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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