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 不予受理;(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 驳回起诉;(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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