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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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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有刑期吗?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怎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办理: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关于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

人民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怎样定义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该内容由 孙衡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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