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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起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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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提起,否则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起诉到去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的

1、产品质量产生纠纷,向人民起诉的,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如果当事人在有约定的,由约定地管辖。约定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追讨权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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