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救济权和回避申请权等。
2、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3、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在我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4、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5、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有哪些?
律师在刑事抗辩中的作用是为当事人提供哪些辩护工作或者说是辩护服务,如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二、刑事辩护制度—意义:
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发现真实,实现实体和程序正义发挥着积极作用,具体作用如下:
1、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
2、保障收集证据真实性。
3、有利于客观的揭示。
4、有利于抑制法官的片面性和随意性。
5、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6、它使被指控人能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7、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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