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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后再审能发回一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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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申请再审的,如果裁定发回重审的,终审是一审的,就会发回一审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可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不管次数多少,均可依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如果一审只是认定的事实不清,二审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也可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如前所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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