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质权。三者发生冲突时,留置权效力最高。同一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留置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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