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向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反映,让其介入处理,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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