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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收取信息费怎么处理

来源:筏尚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提供虚假材料收取信息费怎么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虚假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是: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三、虚假投标罪立案标准

在我国没有虚假投标罪,如果有虚假投标的行为一般会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其标准为: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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