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1、对违法执行行为具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具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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