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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的节假日是否计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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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签署时,如未约定节假日工资,可以不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三倍。公休日调休且及时安排补休,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补休,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二倍。

法律分析

一、签署劳务合同是否可以节假日不算工资

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的规定,所以签订劳务合同时,如果没有约定节假日工资的,可以不算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1、法定假日不可以调休,公休日可以调休。

2、法定假日是不可以调休的,不能在法定假日上班后再补休一天。因此只要在法定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三倍。

3、公休日调休,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的,那么劳动者是不可以主张休息日的双倍工资的,只能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来发放。

4、公休日调休,劳动者公休日加班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二倍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务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节假日工资,可以不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另外,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公休日可以调休但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安排补休,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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