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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是否需要为非法分包承担工资的连带责任

来源:筏尚旅游网

承包人是否须承担违法分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实际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在实际施工中,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就有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提起诉讼追讨劳动报酬时,可以将工程承包方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告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分析

问:承包人是否须对违法分包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答: 承包人是否须承担违法分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违法分包、发包企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实际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企业责任”。对于这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民法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明确:“一般来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在身份上不存在隶属关系、依附关系,因此,有必要加强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一定过错的,应当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种雇佣主体责任是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一旦实际施工中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就有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资的相关内容。可见,如果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提起诉讼追讨劳动报酬时,可以将工程承包方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告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违法分包、发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问题日益突出。这些企业通常将工程分包或发包,将工资支付责任推卸给承包商或供应商。然而,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分包、发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工资支付责任承担下来,不能将工资支付责任推卸给承包商或供应商。

如果分包、发包企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这些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因此,违法分包、发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资支付责任,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工资支付制度,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工资支付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实际施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需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实际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同时,承包人也需对违法分包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将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方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告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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