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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