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裁掉“机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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