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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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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

(二)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提起。

(四)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例如,原告请示被告按照买卖合同交货,被告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本诉和反诉的诉讼标的都是买卖合同争议。

(五)反诉与本诉应属于同一诉讼程序。

人民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会认真进行审查,凡是符合反诉条件的都会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在审理后,将对本诉和反诉的审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分别写进判决书中。

一、提请反诉的条件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另行起诉。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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