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是需要本人签名的各种资料作为委托他人代理的凭证。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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