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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故意拖延案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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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消极拖延办案的处理:可以向当地执行局投诉。
也可以直接向监察室,或者中级的执行局投诉。拖延办案属于渎职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在诉讼中如果发现执行法官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向纪检、委以及等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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