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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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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则,比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义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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