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水利部。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六)指导水文工作。(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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