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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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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

(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

(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

(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

(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一) 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二)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三)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

(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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