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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不足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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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不足的,如果剩余证据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的,则会会判决该当事人胜诉;如果不能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的,则会判决该当事人败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真实、有效,才能依法获得胜诉的裁判。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分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或者虽无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请求权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性而参加诉讼,即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惟有在人民对案件审理后才能确定。②本诉正在进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③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实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他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以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请求权利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中持有性,可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开展辩论和提起上诉等,并且本诉的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行为都不对他发生拘束的效力,同时他又不是本案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无请求权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①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请求权力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②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无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所谓没有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证据。③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即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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