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2、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顺手牵羊等。
3、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4、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5、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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