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商品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销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监督结算的方式。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在托收承付结算的过程中,收款人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有关附件送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等附件转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审查无误同意付款,则通知银行付款。如不同意付款,则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银行拒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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