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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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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存在逃废债行为时,如果构成犯罪的,机关可以对期进行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套用,违规破产,流失银行债权。少数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套用试点城市优惠,将资产和资源变现置换,发放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有的利用地方性法规替代国家有关,将资产、资源变卖,安置职工,求得一方平安,致使债权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二)拍卖资产,分流资金,甩脱银行债务。企业资产评估值偏低,或不公正拍卖,而拍卖变现的收入主要用于安置职工,银行只能从大蛋糕中分得一杯羹。

(三)多头开户,断绝往来,逃废银行债务。部分改制企业在结算上多头开户,在交易上现金支付,断切与债权行的往来,与银行玩起“老鼠耍猫”的把戏。有的甚至在改制过程中,将变卖转让资产的收入坐支、挪用,不存入产权交易中心的处置收入账户,以此逃废银行债务。

(四)租赁经营,收支两抵,悬空银行债务。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租赁经营,所得租赁费直接支付留守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以及开支,银行债权被“束之高阁”,无人理会。

(五)量化资产,安置职工,蚕食银行债权。破产企业将容易处置变现的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具有升值潜力的门面房产等固定资产,通过自行作价,自主出卖,坐支变卖收入以补偿员工的安置费。有的甚至将银行业已办理好优先受偿的资产抵押也瓜分蚕食。

(六)行政干预,划转资产,掠夺银行债权。一些地方实行强行占有已作银行抵押资产的土地等固定资产,掠夺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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