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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一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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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规定,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 股权转让 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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