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可以采取合同约定的形式,经双方协商设立;可以通过遗嘱行为的形式,经继承设定;可以因时效而取得,但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可以因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一、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吗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二、范本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否
设立地役权的时间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