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刑法中如何界定并惩处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中对于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定和惩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国有资产非法出售给他人或组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有资产的管理秩序和稳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相关解释,犯罪主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同时还需要具备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结语
严厉打击出售国有资产罪,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这一罪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刑罚,并要求犯罪主体具备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管理和稳定运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二条 由、副、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负责制。领导的工作。副、国务委员协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