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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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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费用和债务,则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仍不足以清偿,则按比例清偿。若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则需终结破产程序。在清偿顺序上,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行使多项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营业继续或停止、通过重整计划和分配方案等。会议应有记录,第一次由召集,后续由相关方提议时召开。

法律分析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费用和债务,则按比例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则管理人应向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在清偿破产财产时,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然后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在必要时可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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