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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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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否则违背民法原则。法律未规定承担方式,工伤赔偿以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判断责任。

法律分析

简要案情:

矫某系某工艺品厂的职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给职工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5年8月8日晚,矫某在下夜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致脑挫裂伤、左肘皮裂伤,被送往青医附院治疗,矫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0000元。2006年10月12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只给职工报销药疗费54000元,剩下的46000元属非医保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给支付。现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医疗费46000元。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一、终止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二、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3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法理分析:工伤医疗费谁承担未报销部分

劳动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民法上要求某一主体承担责任,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而就工伤而言,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职工有无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如果让职工承担一部分工伤医疗费,那么是否说明工伤适用过错责任,这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并且,承担责任的方式,除按合同约定的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像工伤赔偿这样的特殊侵权是以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的。

结语

根据上述案情,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确定了一次性支付的金额。法律上,工伤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由职工自行承担。这符合民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工伤保险范围是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双方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了劳动争议,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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