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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