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形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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