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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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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新公司法的修改只规定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确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什么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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