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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怎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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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是: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专门使用特定款物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的具体资金和物资,它不仅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还包括临时拨付的救灾、抢险、防洪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国家筹集的救灾和救济资金;

2、客观要件,罪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的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等单位控制,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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