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得到裁定,一般不可以上诉,只是可以向基层人民提请撤销裁定。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所以没有上诉机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