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单位使用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三的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工程结束时应当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算在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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