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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什么执行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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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方式是,对死刑犯罪分子,可以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死刑立即执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1、进行改判。人民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

2、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命令前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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