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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