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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由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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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的证据有谁来证明这个一般是有受益人来进行承担的。因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一般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是请求人将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是因请求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请求人对给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责任也有能力对给付“没有合法依据”的原因进行证明,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请求人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侵权行为、重大误解等。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处于离证据较远的地方,可能没有能力知悉受益人的获利原因,相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的举证能力更弱。请求人客观上离证据较远、无法取得或搜集到证据,更无能力证明得利人的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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