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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会向被裁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公司规定员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才能进行裁员,否则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同时,员工也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若员工需要维权,可以利用劳动法规定的强大武器,但缺点是每个劳动者争取的权利(利益)比较少,无法负担律师费,且自己又不晓得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因此,劳动者维权优势在于法律支持力度的加大,但劣势在于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第一、若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第二、公司将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从员工入职日到合同解除日的时间,若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为你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则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一、公司裁员员工如何维权

劳动者维权的优势在于国家相关法律支持力度的加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在这些法律武器面前,企业不堪一击,尤其在我国企业法律防范意识不强的现阶段。

劳动者维权的劣势在于劳动者各自为战,由于每个劳动者争取的权利(利益)比较少,无法负担律师费。而自己又不晓得如何灵活运用国家交给他的强大的法律武器,往往无法发挥法律武器的威力。往往在最终被经济强势的企业各个击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劳动者在遭遇裁员时,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劳动者自身的力量不足,容易受到企业的打压。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劳动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提高自身维护权益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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