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保育员工作细则

幼儿园保育员工作细则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贯彻〈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巡视工作部署和、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担任,副组长由组织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 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