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甲方:,男,汉族,19 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乙方:,女,汉族,19xx年 x月 x日出生。户籍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双方从开始交往于同居,并生育一女,名字为出生日期。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男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作为乙方的生活费。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孩子到20岁为止的全部的支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等。男方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孩子的支出费用,打入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男方在青岛市有两套住房,分别位于,男方无条件同意将其中的一套住房赠与其亲生子女,并于x年x月x日前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一日给付房产市值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女方有权代理子女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其孩子的合法权益。
1、同居期间洗衣机、冰箱、电炉等家电,现协商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五万元。
五、探视条款:男女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二次。
六、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是不可撤销协议。负有给付义务一方自愿放弃自身的抗辩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以保障此协议的实施。在财产转移之前,男方对于房屋的贷款、抵押有义务偿还,并保证其物权的合法性、完整性。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 方: 手印 乙 方: 手印
x年 x月 x日 x年 x月 x日
协议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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