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回程序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者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可依法撤销行政处罚。步骤:
1、申请人申请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相应的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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