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需具流通性或流通性,抵押人有处分权,价值不低于债权,使用不降低价值。首先,抵押权的客体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流通性,无法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其次,作为抵押品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抵押品的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作为抵押品的财产必须是经过使用不会急剧降低价值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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