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别约定的,婚前财产出售不需要配偶签字。
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独自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人将婚前财产出售给他人的,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也不需要配偶的签字,存在特别约定,并且约定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在出售时,就需要配偶的签字。
配偶没有签字的,买受人就无法取得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会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买受人不知道男女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在配偶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买受人知道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在配偶未签字的情况下,就无法取得婚前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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